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3年度,168號
PTDV,103,司家補,168,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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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68號
原   告 郭永澄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沛琳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離婚請求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
  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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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