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3年度,150號
PTDV,103,司家補,150,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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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許宗盛
代 理 人 鄭伊鈞律師
      黃暘勛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鄞正許宗坤許玲玲許莉莉間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93,763元【計算式(元以下4 捨
  5 入):46,820,908元(詳如附表)×1/5 =9,364,182 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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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