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許宗盛
代 理 人 鄭伊鈞律師
黃暘勛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鄞正、許宗坤、許玲玲、許莉莉間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93,763元【計算式(元以下4 捨
5 入):46,820,908元(詳如附表)×1/5 =9,364,182 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