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787號
PTDV,103,司促,9787,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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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78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林易樟
債 務 人 李季蓉
債 務 人 林義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貳佰捌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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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