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75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豊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陸佰貳拾叁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
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
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柒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豊益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
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
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
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0 年1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3,
623 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18,148 元、已到期之利息11
,175元及違約金4,300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118,148 元自100 年03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
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500 元,延滯第二期
當期收取600 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700 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