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71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歐婉如
債 務 人 陳桂美即胡桂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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