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511號
PTDV,103,司促,9511,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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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
債 權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榮
債 務 人 同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老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叁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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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