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
債 權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榮
債 務 人 同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老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叁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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