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43號
債 權 人 義達聯合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禾
債 務 人 黃朝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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