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1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徐瑞甫即徐勇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肆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零貳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
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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