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16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葉家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伍佰陸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零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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