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14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吳綿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柒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
元,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綿耕於民國94年9 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
19.71 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
元,以三期為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106479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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