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謝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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