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930號
PTDV,103,司促,8930,201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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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謝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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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