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807號
PTDV,103,司促,8807,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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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8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舒家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元,及其中本金
  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舒家霖於民國103 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
   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 年4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1,200元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48,384元、已到期之利息2,016 元及違約金800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384元自
   103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
   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
   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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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