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772號
PTDV,103,司促,8772,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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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7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蔣文邦
債 務 人 潘俐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一
  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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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