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67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鄭素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叁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鄭素菁於民國94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7 月8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新臺幣10289 元及費用新臺幣3771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
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867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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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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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鄭素菁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183332元│ │月9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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