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675號
PTDV,103,司促,8675,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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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67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鄭素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叁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鄭素菁於民國94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7 月8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新臺幣10289 元及費用新臺幣3771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
  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86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鄭素菁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183332元│     │月9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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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