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66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錦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佰玖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錦章於民國87年3 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5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0月16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新臺幣7273元及費用新臺幣4431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
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
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黃錦章於民國92年2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h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5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0月15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新臺幣8687元及費用新臺幣3700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866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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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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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黃錦章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110400元│ │月17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黃錦章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8 │
│ │156208元│ │月1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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