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384號
PTDV,103,司促,8384,2014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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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384號
債 權 人 莊麗秀
債 務 人 陳玄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柒拾陸萬壹仟貳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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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