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394號
PTDV,103,司促,7394,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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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394號
債 權 人 祥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闌
債 務 人 趙啟銘即趙人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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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