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391號
PTDM,103,訴,391,2014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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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坤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 年度毒偵字第5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所為一百零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坤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03 年7 月8 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391 號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事後認為本案不宜改以簡式 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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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