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985號
PTDM,103,聲,985,201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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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皓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皓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皓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2 年6 月、2 年6 月、 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民國101 年11月 16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裕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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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