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3年度,1號
PTDM,103,智訴,1,201407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
字第9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陳錫如涉犯著作 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應告訴乃論,同法第100 條本文定有明文。再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本 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於103 年7 月18日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 份附 卷可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孫少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1/1頁


參考資料
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