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3年度,28號
PTDM,103,交附民,28,201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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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柯秀惠
      張吉昌
      張松科
      張賴片
      張怡雯
被   告 何山姆(HAWKINS JR.SAMMY KEITH)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除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3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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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