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潘靜雅
附民被告 林進南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交簡上字第49號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