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3年度,2號
PTDM,103,交簡上附民,2,201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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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潘靜雅
附民被告  林進南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交簡上字第49號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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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