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燕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 年度偵字第5267、5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燕茹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被告林燕茹於民國102 年3 月31日因缺血性腦中風前往就診 之事實,有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102年4月12日普通診 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41 頁)在卷可查,且其至目前仍然 臥床,無法行走,雖清醒而未處於昏迷狀態,惟無法與外界 溝通及表達需求,大小便均須由他人照護,無生活自理能力 ,亦無法言語等情,業經本院於103 年6 月30日前往其目前 所居住之屏東縣新埤鄉○○○村000 號勘驗屬實,有勘驗筆 錄及照片2 張(見本院卷第535 至541 頁)在卷可查。依上 開各情綜合以觀,足認被告林燕茹之精神狀態已達心神喪失 之程度,依首揭規定,應於其回復前停止審判。又同案被告 林秀芬、許嗣霈及阮君漢部分,均業經本院另行審結,併此 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4 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歐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