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招榮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被 告 錢郁淳(原名錢春財) 許洺峻(原名許世宗) 張元慶 陳達畑 潘文鑑 謝武吉 林陽賜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 陳奕全律師被 告 呂發財選任辯護人 周慶順律師被 告 陳清祿 蘇俊男 盧永山 林明仁 陳泰山 許清恭 潘賢慶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鍾武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891號、100 年度偵字第3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黃招榮、錢郁淳、許洺竣、張元慶、陳達畑、潘文 鑑、謝武吉、林陽賜、呂發財、陳清祿、蘇俊男、盧永山、 林明仁、陳泰山、許清恭、潘賢慶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