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555號
PTDM,100,訴,555,20140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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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招榮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被   告 錢郁淳(原名錢春財)
      許洺峻(原名許世宗)
      張元慶
      陳達畑
      潘文鑑
      謝武吉
      林陽賜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
      陳奕全律師
被   告 呂發財
選任辯護人 周慶順律師
被   告 陳清祿
      蘇俊男
      盧永山
      林明仁
      陳泰山
      許清恭
      潘賢慶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鍾武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
字第2891號、100 年度偵字第3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招榮錢郁淳、許洺竣、張元慶陳達畑、潘文 鑑、謝武吉林陽賜呂發財陳清祿蘇俊男盧永山林明仁陳泰山許清恭潘賢慶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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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