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4號
ILDA,103,簡,4,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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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葉碧中 
上列原告因就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
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內未列所記載之被告代表人姓名、住所,原
  告應補陳,代表人:呂莉莉,住宜蘭縣宜蘭市○○路0段000
  號,並提出補正書狀及其繕本各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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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