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87號
ILDV,103,訴,87,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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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黃毓中
訴訟代理人 陳秀美
被   告 程立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騰空遷出並返還予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意旨:
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原為訴外人程立貴所 有,原告經鈞院102年度司執字第6697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 程序拍定買受系爭房地,並於民國102年12月7日領得權利移 轉證書,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詎被告並無合法權源占用 系爭房地,經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應予返還,被告卻置之不理 ,迄未交還,原告爰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 系爭房地。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經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6697號強制執行事件拍 賣程序拍定買受系爭房地,並於102年12月7日取得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乙節,業據其提出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院卷第2至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6697號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為答辯或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 法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 實。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函請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派員就系爭房地中之房屋即門牌為宜 蘭縣蘇澳鎮○○路00巷00弄0號房屋為何人居住占有使用為 訪查,由該分局以103年5月14日警澳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 覆略以該房屋現居住人為被告,係房屋所有權人(應為原所



有權人)之弟,有該函及所附查訪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2 至23頁)。又經本院至現場履勘結果,系爭房屋現場大門緊 閉並上鎖,一、二樓門窗完好,電錶運作中,應有人居住等 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 、第30頁)。是系爭房地,現確為被告占有使用中,然其並 未就其有何占有使用之正當權源舉證以為主張,從而,原告 本於系爭房地所有權人之地位,依首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 應自系爭房地遷空,並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綜上,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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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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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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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蘭縣│蘇澳鎮 │坪林 │ │144 │建│98.32 │全部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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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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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9 │宜蘭縣蘇澳鎮坪│住家用│1層 : 52.10 │ │ 全部 │ │




│ │ │林段144地號 │、2層 │2層 : 53.12 │ │ │ │
│ │ │--------------│鋼筋混│合計:105.22 │ │ │ │
│ │ │宜蘭縣蘇澳鎮聖│凝土加│ │ │ │ │
│ │ │賢路20巷37弄3 │強磚造│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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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暫編│宜蘭縣蘇澳鎮坪│(空白│1層 :20.16 │陽台2.75 │ 全部 │強制執行時暫為編定│
│ │623 │林段144地號 │)、2 │合計:20.16 │雨遮19.14 │ │ │
│ │ │--------------│層RC加│ │ │ │ │
│ │ │宜蘭縣蘇澳鎮聖│強磚造│ │ │ │ │
│ │ │賢路20巷37弄3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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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