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俞牡丹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3,02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