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5號
ILDV,103,補,105,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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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榮光
被   告 富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旺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63,240元,
應繳裁判費228,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27,7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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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