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84號
ILDV,103,監宣,84,201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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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李冠毅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吳梓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李冠毅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吳梓嫻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吳梓嫻前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第33號裁定宣 告為禁治產人,並由其夫李永基為監護人,嗣因李永基已於 民國102年1月28日死亡,復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23號 裁定選定禁治產人吳梓嫻之子即聲請人李冠毅為監護人確定 。茲因聲請人年僅21歲(民國81年11月生),經濟狀況並不 寬裕,而吳梓嫻僅有與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弟李昀亭共同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然上開不動產前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銀行)貸款新台幣(下同)600萬 元,聲請人除每月須給付貸款利息外,尚須支出吳梓嫻看護 費用,聲請人實無力負擔,為能持續照料吳梓嫻,聲請人實 有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經與家人商量後希望將該 不動產出售更換為面積較小且適合照顧吳梓嫻之房屋,並已 與第三人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在案,是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利益考量而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 要,爰依法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 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 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 ,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 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定有明文。查吳梓嫻前經本 院於94年11月7日以94年度禁字第33號裁定宣告禁治產確定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上開修正條文業於98年11月23日施 行,則吳梓嫻既經為禁治產宣告者,應視為已受監護宣告。 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 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 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 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



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 第1101條定有明文。且前揭法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 ,亦準用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
㈠聲請人李冠毅主張吳梓嫻前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第33號裁定 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其夫李永基為監護人,復經本院以10 2年度監宣字第23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吳梓 嫻之監護人等情,業據提出吳梓嫻極重度多障障礙手冊、10 2年度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為憑,且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次查,聲請人主張 吳梓嫻僅有與聲請人及李昀亭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且 該不動產經合作金庫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而 吳梓嫻除上開不動產以及自小客車1輛外,並無其他財產, 且該不動產業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以900萬元出賣給第三人等 情,亦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第二類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等件 在卷為證,核與證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子李昀亭到庭證述 情節相符,堪認為真實。
㈡綜上所述,本院審酌聲請人李冠毅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子及 實際生活照顧者,受監護宣告之人各項生活、照顧等事務皆 由聲請人支應處理,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可用於支付受監護宣告之人吳 梓嫻之日常生活照護及開銷,堪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吳梓 嫻之利益。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附表
┌─┬──────────┬─────┬────────┐ │編│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權利範圍及│面 積 │ │號│及其他 │持分比例 │ │
├─┼──────────┼─────┼────────┤ │一│宜蘭縣冬山鄉廣興段31│3分之1 │180.65平方公尺 │ │ │6-12地號土地 │ │ │
│ ├──────────┼─────┼────────┤



│ │宜蘭縣冬山鄉廣興段 │3分之1 │2.55平方公尺 │ │ │338-1地號土地。 │ │ │
├─┼──────────┼─────┼────────┤ │二│宜蘭縣冬山鄉廣興段 │3分之1 │總面積:178.86 │ │ │388建號(門牌號碼: │ │ 平方公尺│
│ │宜蘭縣冬山鄉新邦路6 │ │附屬建物:50.77 │ │ │號建物 │ │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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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