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714號
ILDV,103,司促,3714,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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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債 務 人 林進添即廣成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参仟貳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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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