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債 務 人 林進添即廣成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参仟貳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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