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624號
ILDV,103,司促,3624,201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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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廖國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参仟貳佰柒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國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07日止累計123,270元正未
   給付,其中115,552元為消費款;5,618元為循環利息;2,
   1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國嵐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24659 │     │7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廖國嵐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0893 │     │7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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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