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91號
ILDV,103,司促,3591,201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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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肆拾叁元
  ,及暨其中本金54,020元整自民國103年07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基源於民國91年06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
  3年07月13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07,543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
  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
  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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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