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47號
ILDV,103,司促,3547,2014071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古兆柱
債 務 人 鄭宇翔
      鄭清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肆
  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本金壹拾壹萬壹仟貳佰参拾陸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宇翔於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鄭清波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
   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
   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2筆,合計111,236元。自申請貸款
   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
   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
   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
   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
   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
   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鄭宇翔自101.07.29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
   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111,236元及自利息起算
   日(102年07月29日)起至轉列催收款項日(103年02月26日)
   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1179元暨如[請求之標的及
   其數量]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
   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鄭清波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