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45號
ILDV,103,司促,3545,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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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徐明惠
債 務 人 謝智勝
      謝長雲
      林金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伍仟陸
  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智勝前於民國96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謝長雲
   、林金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230,92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智勝自民國103年3月20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15,628元及自民國1
   0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
   民國10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謝長雲林金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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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