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徐明惠
債 務 人 謝智勝
謝長雲
林金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伍仟陸
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智勝前於民國96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謝長雲
、林金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230,92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智勝自民國103年3月20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15,628元及自民國1
0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
民國10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謝長雲、林金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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