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陳昱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伍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百分之一十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昱炫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
自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止,自
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
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114,567元整,及自一百零三年
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三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
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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