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0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邱智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貳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智謙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73,800元整,約
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3,
075元;2.新臺幣24,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
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000元;若有逾期時,
均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
(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各契約
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
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1.新臺幣49,200元2.新臺幣16,000元整,及前述各約
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
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402號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智謙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49200 │ │5月16日起 │ │點二五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邱智謙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6000 │ │5月16日起 │ │點二五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