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78號
ILDV,103,司促,3278,201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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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高苡庭
兼法定代理 黃歆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仟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苡庭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
   黃歆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1筆,金額總計新臺
   幣7,005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因故退學或休學而未繼續就學者,應於
   退學日或休學開始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
   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高苡庭自民國103年1月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7,005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
   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
   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歆菲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
   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27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苡庭、黃│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7005元│歆菲   │1月09日起  │6月29日止  │八三     │
│  │   │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30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苡庭、黃│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7005元│歆菲   │2月10日起  │6月29日止  │一八三    │
│  │   │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6月30日起  │8月09日止  │二八三    │
│  │   │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8月10日起  │      │五六六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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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