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4號原 告 林游碧霞 林秉薰 林秉聰 林秉順 林錦雲 林慧敏 林慧玲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被 告 良公王神明會 良崗王神明會 良公主神明會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錫章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祭祀公業良公王神明會」、「祭祀公業良崗王神明會」、「祭祀公業良公主神明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良公王神明會」、「良崗王神明會」、「良公主神明會」。 理 由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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