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54號
ILDV,101,訴,354,20140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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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林游碧霞
      林秉薰
      林秉聰
      林秉順
      林錦雲
      林慧敏
      林慧玲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
被   告 良公王神明會
      良崗王神明會
      良公主神明會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錫章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
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祭祀公業良公王神明會」、「祭祀公業良崗王神明會」、「祭祀公業良公主神明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良公王神明會」、「良崗王神明會」、「良公主神明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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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