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76號
ILDV,101,訴,276,20140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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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康平添
被 上訴人 蔡林阿里
      蔡阿錢
      蔡素梅
      蔡素卿
      蔡素珍
      蔡俊榮
      蔡錦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76號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19,125元【計算式
:7500(公告土地現值)x122.55(請求返還土地面積)=919,1
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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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