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許嘉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號948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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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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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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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政彩色印刷股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14,038元 │AB0000000 │102年12月17日 │
│ │有限公司 葉樹根│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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