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62號
SLDV,103,除,362,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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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佑滿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謀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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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附表:103 年度除字第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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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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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雷科技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7,880元 │SL0000000 │102年5月15日 │
│ │曲邦翰 │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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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滿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