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40號
SLDV,103,重訴,340,201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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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原   告 瑀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晨 
被   告 磊原生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 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 仟陸佰捌拾壹元。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7 月10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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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瑀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原生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