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5號
原 告 陳宗仁
訴訟代理人 李易杰
被 告 陳土城
陳寶桐
陳盈達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代理人 羅詩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對於同一事件重複 起訴者,其後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3 年6 月5 日,已就本訴主張之 法律關係及同一聲明,對於被告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之 訴,經本院以103 年補字第607 號裁定命補正訴訟費用,復 經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明原告業據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自行 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佐。是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及聲明 復於同年6 月13日提起本訴,確屬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規定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無庸再命補費,以節省勞費,並免 當事人支付無益裁判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