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豪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洪國勛律師
董惠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及環宇實業社即藍尹慈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壹萬陸仟捌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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