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53號
SLDV,103,補,753,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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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豪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洪國勛律師
      董惠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環宇實業社即藍尹慈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壹萬陸仟捌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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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