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46號
SLDV,103,補,746,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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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吳美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福沛萬翼彰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零貳佰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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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