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43號
SLDV,103,補,743,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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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吳美燕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福沛萬翼彰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徐福沛萬翼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肆仟零陸拾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柒
仟伍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壹萬柒仟零叁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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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