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告 洪建偉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黃于庭律師
被 告 呂良欽
張家豪即張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零叁佰壹拾元【計算
式:10,300元/ 平方公尺《系爭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44.8+32.9)平方公尺《被告占用面積》=800,31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