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33號
SLDV,103,補,733,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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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告 洪建偉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黃于庭律師
被   告 呂良欽 
      張家豪即張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零叁佰壹拾元【計算
式:10,300元/ 平方公尺《系爭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44.8+32.9)平方公尺《被告占用面積》=800,31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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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