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22號
原 告 張賜福
被 告 簡郭樹柑
簡阿文
簡亞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川棋
被 告 簡阿火
簡阿同
簡阿輝
簡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零貳佰肆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