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陳金蘭
黃欣怡
黃佩怡
黃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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