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20號
SLDV,103,補,720,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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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陳金蘭 
      黃欣怡 
      黃佩怡 
      黃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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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