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劉瑞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李美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為俾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伍萬柒仟伍
佰股」於原告民國103 年7 月3 日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
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